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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河北吴建臣案回顾:残害24名女性,兴趣是丝袜套头进行运动

2022-09-06| 发布者: 兰山信息港|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社会是人的洪炉,兼有最纯粹的结晶和最卑劣的渣滓。很显然,吴建臣不属于前者。1993年5月2日,河北省保定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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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人的洪炉,兼有最纯粹的结晶和最卑劣的渣滓。

很显然,吴建臣不属于前者。

1993年5月2日,河北省保定市的女青年汪丽本应该踏上前往西宁的火车。然而在火车站门口的一个中年男子让她改变了主意——她本来是想去投奔西宁的亲戚,找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却不想在车站就遇到了一个男人在“招工”。

男人对汪丽说,自己的姨妈开了个服装厂,就在保定郊区,最近正在招女工,他看汪丽资质不错,不如去试一试。单纯的汪丽刚刚踏上社会,从没有想过男人会是骗子,在她看来,顶多是一些工厂老板压着工资扩充人手,去看看也无妨,大不了觉得不合适再回绝对方。

就这样,汪丽跟着男人走了,可是开向郊区的三轮车没走多久,就车头一拐开进了一片四周都是农田的野地里。还没等汪丽反应过来,男人就出手扼住了汪丽的喉咙并开始施暴。汪丽喘不过气来,只好哭叫起来,而喊道“爸爸”一词的时候,男人手上却松了松劲。得到喘息机会的汪丽为了活命,只好不停大声叫着“爸爸”,并且假意顺从着男人。

在男人有一丝分神的瞬间,汪丽谎称听到了人声,在男子慌张的时候,汪丽起身迅速逃跑。男子是个罗圈腿,在田地里跑不快,并没有能够追上汪丽,汪丽也因此得以成为这个男人手下唯一的幸存者。当她跑掉之后才发现,自己身上的400元钱早就已经被男子抢走了。

当晚,汪丽就前往警局报案,警方听到汪丽对男人体貌特征和作案手法的描述后,却是很快就将他与另一个人模糊的身影重合了起来。那是早在4月16日,在田地里发现的一句年轻女性的尸体,尸体上没有任何财物,且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简单来说,就是被人扼死的。

在同一片辖区,短时间内相似的作案地点和作案手法,足以让警方推论这是同一个人所犯下的案件。汪丽的报警,让警方得到了更多有关于嫌疑人身份的信息,凶手应该是一个身材中等、有罗圈腿的38岁左右男子。

然而在90年代,没有天网系统的覆盖,想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一个逃犯无疑十分困难。就在警方对此案不知该如何下手时,又一起案件发生了,那是8月30人晚,一具已经出现腐烂情况的尸体被发现在玉米地里。在这具女性尸体旁边还有一个遗落的包裹,里面还装有小孩的衣服。

民警这下觉得有些不对了,现场也没有发现小孩的尸体如果说这次的受害人是带着孩子的,那么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强奸犯又怎么会任由孩子活着?如果说是人贩子,那尸检结果必然不可能和之前的几件案件一致啊?一个失踪的孩子,顿时让民警的心悬到了嗓子眼。

好在,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有人记得这对父母,他提到了,最近有份寻人启事正在寻找她们,如此一来,这家人的身份问题是解决了,可是孩子到底去哪儿了呢?还没等民警追查孩子的下落,噩耗又一个接一个传来。又陆续有死状相同的女性尸体在保定的各个县城郊野被发现,一时间,整个保定市人心惶惶。

就在民警为这起大案茶饭不思的时候,火车站方面传来了消息,有工作人员看到,一个长相与警方描述的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一致的男人来到了车站候车。警方立即出动,将这名男子控制,在该男子的随身行李中,警方发现了女士的衣物和一条电线,除此以外,没有任何与他本人所述“修鞋匠”有关的物品。

经查,这就是连环杀人的大魔头。在警方的一再审讯下,他很快就交代了自己多起犯罪事实。而小女孩,正被他藏在自己老家的房子里,在被救援人员发现时,这个小女孩正在猪圈里玩土,差一点就要被转卖出去。

吴建臣,1958年生人。由于缺乏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吴建臣自幼就有些心理变态的苗头。1978年,吴建臣曾因流氓罪被判入狱两年。然而出狱后他并没有改邪归正,还是放纵着自己阴暗的欲望。不久,刚出来的吴建臣就又因为猥亵罪入狱。

这一次,在牢里学精明的吴建臣决定“换个玩法”。他表面上捡起了年轻时候学会的修皮鞋的手艺,对家里人谎称出去修鞋,暗地里却不断物色着下手的目标。他专挑落单的年轻女性下手,在他看来,火车站附近的年轻女人都是要出远门的,与家里是去一段时间联系,家人也不会太在意,等到报警或是外地的警方前来追查,自己早就已经逃之夭夭了。

就这样,第一起案件没被发现,就会有紧接着的第二起、第三起……吴建臣显然把女人当成了发泄自己兽欲的“一次性用品”,从他开始作案到被人发现,最终被捕,短短三年间,发生了28起强奸案,其中24起的受害者均已经遇难。很多遇难者因为遇难时间已久、身份信息不明而成了异乡孤冢。

办案人员在吴建臣的三间小屋里总共搜出了铜戒指9枚,银戒指1枚,各种衣物64件,各式女包12个,以及手表、钱夹等大量受害人遗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吴建臣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并且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应予重判。1994年,吴建臣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当年年底,吴建臣被执行枪决。这个恶魔也终于得到了该有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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